緩刑應適用新法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74條亦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惟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七點可供參照。)
緩刑附條件
主文部分: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戶籍所在地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之分會提供貳拾小時之環保志工義務勞務。
理由部分: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按,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自始即坦白認罪,堪認有所悔悟,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期被告於服務社會中得導正其偏差行為與觀念,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戶籍所在地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之分會提供壹佰小時之環保志工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付保護管束。
法條部分: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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